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等規定,怒江州全面清理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情況。從清理情況看,目前,怒江州沒有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為及時掌握新出現國家工作人員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怒江州采取六項措施,做好“裸官”的任職崗位管理。
一、建立報告制度。對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沒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除了本人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主動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外,組織人事部門要從嚴把握、從嚴管理。
二、嚴明組織紀律。從2014年6月1日起,各級各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凡出現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沒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國(境)外〕的,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已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的,組織人事部門受理后,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黨委(黨組)提出調整崗位的建議。
三、嚴肅追究責任。對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沒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其本人未及時主動向組織人事部門報告或因組織人事部門工作失誤未發現的,一經發現,一律對國家工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因組織人事部門工作失誤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嚴格職位限制。要認真貫徹《干部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凡屬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沒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經組織批準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國家特需高級科技人才,如其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沒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國(境)外〕的,確因工作需要擬安排任用有關職務的,要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的規定,事前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未經上一組織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的,所作出的任用決定一律無效,并責令嚴肅糾正。
五、嚴格出國(境)管理。凡屬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沒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均要納入特定崗位國家工作人員管理,其所在單位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報送有關備案信息,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將其因私出(境)證件交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對上述人員因公、因私出國(境),要按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審批前要征求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凡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一律不得批準出國(境)。
六、加強督促檢查。要結合巡視、選人用人專項檢查、隨機調研等工作,加強對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