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山市為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落實,建立了五項制度。
一是建立落實情況報告制度。各縣區(園區)、市直各部門黨委(黨組)要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情況作為向上級黨委全委會和紀委全委會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領導班子成員要把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廉的主要內容,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評議。
二是建立專題報告制度。各縣區(園區)、市直各部門黨委(黨組)履行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履行監督責任、開展檢查考核、監督檢查和實施責任追究等方面的情況于每年12月5日前專題報告上一級黨委和紀委。
三是建立責任追究報告制度。各縣區紀委、各園區紀工委、市直各部門紀委(紀檢組)、市紀委派出紀工委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進行責任追究的情況以及“一案雙查”的情況按季度報市紀委黨風室。
四是建立落實工作責任制度。各縣區紀委、各園區紀工委、市直各部門紀委(紀檢組)明確一名追究情況報告聯系人,加強情況收集匯總并按時上報責任追究情況。
五是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不定期對黨委落實主體責任、紀委落實監督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腐敗問題或重大腐敗案件的以及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甚至阻擾調查的,要嚴格追究相關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領導的責任。 (保山市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