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落實各級黨委(黨組)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強化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風廉政建設,深入推進麗江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近日,麗江市出臺了《各級紀委書記向上一級紀委匯報同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規定,各級紀委書記向上一級紀委匯報同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內容有5項,包括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群眾工作紀律、廉潔從政等。匯報可采用召開專題會議、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聽取匯報等方式進行,匯報要求每半年一次,重大情況隨時匯報。
《暫行辦法》規定,對未按要求如實向上一級紀委匯報同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造成本轄區內腐敗問題頻發高發的或者發生發生其他黨風廉政建設嚴重問題的,按照《麗江市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嚴肅問責;存在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紀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暫行辦法》規定,各級紀委書記向上一級紀委匯報同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責任追究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