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設面向西南開放重要橋頭堡的意見》(國發〔2011〕11號),省紀委、省監察廳、省預防腐敗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廉政風險防控的實施意見》(云紀發〔2012〕8號)及《關于紀檢監察機關促進解決“三難”問題的意見》(云紀通〔2013〕6號)精神,加強橋頭堡建設各項目標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促進橋頭堡建設廉政風險防控,建立健全預警防控機制,加快推進橋頭堡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橋頭堡建設正處在爭取突破加快推進的關鍵時期,加強橋頭堡建設廉政風險防控,是確保中央、省重大決策部署落到實處,推進橋頭堡建設取得實效的重要保障。突出廉政風險防控的針對性、時效性,重點針對橋頭堡建設政策措施落實、重大項目推進、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切實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提升工作效能,著力解決辦事難落實、項目難落地、問題難解決的“三難”問題,確保我省橋頭堡建設廉潔高效推進。
二、重點范圍
(一)橋頭堡建設政策措施和重大項目。《國務院關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設面向西南開放重要橋頭堡的意見》、《云南省加快建設面向西南開放重要橋頭堡總體規劃(2012-2020年)》明確的政策措施和重大項目。
(二)橋頭堡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研究協調事項。橋頭堡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研究協調的重大事項,包括政策落實、項目推進、機制創新、重大活動等需要國家部委協調推進的重大事項。
(三)省政府審定并同意正式印發實施的省級“三個一百”重點建設項目計劃中的橋頭堡建設重大項目。
(四)戰略合作協議事項。云南省與相關國家部委、中央企業、金融機構和科研院所簽署的支持橋頭堡建設戰略合作協議事項。
(五)省委、省政府決定的其它工作。
三、重點環節
(一)政策落實環節:重點防控貫徹落實橋頭堡建設政策措施、部際聯席會議研究協調事項和戰略合作協議事項等方面存在的,未制定有針對性的實施方案和細化措施,以及落實政策措施過程中執行不力、懈怠、推諉、扯皮、瀆職等廉政風險和違法違紀行為;
(二)項目立項環節:重點防控不遵循基本建設程序,違反審批政策,不限時辦結,不進行科學選址和專家評審,不征求群眾意見,不進行集體決策等問題;
(三)工程招投標環節:不依據法律法規違規審批核準招標事項,不按批準的招標方案進行招標;重點防控串標、圍標、賣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不規范、投標單位資格審查不嚴格等問題。
(四)工程施工環節:重點防控因行賄受賄、失職瀆職導致監管缺位,造成拆遷補償計劃不周全、補償標準不統一、資金分配不公開,施工材料低劣、工程不合格等問題,以及通過不正常手段改變項目設計,減少或擴大工程量,以賺取、套取資金,影響工程效果的問題;
(五)資金使用環節:重點防控違反財經紀律和項目資金管理制度,超預算開支、不按程序審批、不按計劃撥付款項,提前支取甚至套取、挪用、貪污項目資金等現象;
(六)項目驗收環節:重點防控項目未完成計劃建設任務、工程質量不合格、資金審計未通過而以行賄等手段通過驗收,以及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驗收等問題。
四、防控措施
(一)強化廉政教育。通過廉政講壇、案例研討、警示教育等多種形式,對橋頭堡建設項目管理方、參與方以及項目區群眾進行法制教育,增強干部職工的廉政意識,引導參與單位遵紀守法,項目區群眾依法依規參與項目建設與監督。
(二)落實工作責任。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貫徹落實國務院意見分工方案和實施橋頭堡建設總規劃的分工方案狠抓目標任務落實。橋頭堡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議定的重大事項,以國家發展改革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的正式文件為依據,由省發展改革委(橋堡辦)商有關部門擬定任務分解方案,明確責任部門、推進計劃、完成時限,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實施;省級“三個一百”重點建設項目計劃涉及的橋頭堡建設重大項目,以省政府批準項目計劃為依據,按照既定的目標任務,實施項目管理。省發展改革委(橋堡辦)對涉及的橋頭堡建設重大事項廉政風險防控進行動態跟蹤,每季度要向省紀委、省監察廳、省預防腐敗局報告進展情況。
(三)簽訂廉政責任書。項目業主在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的同時,簽訂《廉政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廉政建設責任,要求施工單位制作廉政公告牌,作出廉政承諾。廉政責任書落實情況作為項目驗收合格的條件和參與其他項目競標時的重要審查內容。
(四)完善項目管理。一是加強項目立項管理。實行計劃管理、專家評審、群眾參與、集體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批制度。二是嚴格招投標管理。招投標活動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批準的招標方案執行。三是強化工程質量管理。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對工程質量實行專人負責,將質量問題進行詳細記錄,歸入工程質量責任檔案,實行終身追責。四是嚴格變更管理。項目參建各方不得擅自進行設計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經批準后才能依據批準的變更設計進行施工,不得借變更之名降低建設標準、套取項目資金。
(五)嚴格財務管理。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和預算編制的要求,規范項目預算的編制和申報,確保項目預算的真實、科學和可行;強化預算執行的管理和監督檢查,預算一經下達,不得隨意自行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按批準渠道審批;項目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建立健全資金監督檢查制度,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坐支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一經發現要采取果斷措施予以制止和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立健全項目實施單位內部稽核制度,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效果。
(六)實行公開制度。通過政府電子門戶網站等媒體,及時把橋頭堡建設有關政策措施、項目決策、項目實施情況向社會公開,除涉密項目外,重點對涉及橋頭堡建設的項目主管部門、承擔單位、項目建設任務、規模、投資、規劃設計、施工單位、項目設計方案和建設的主要內容和標準、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招投標方案和中標結果以及中標單位資質、拆遷補償方案和標準、項目驗收和審計結果等都按規定進行公示公開。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信箱等,健全廉政風險防控網絡,及時收集意見建議,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充分發揮政務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投資項目審批服務窗口(中心)的職能作用,凡是涉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橋頭堡建設項目,應當進入中心辦理和交易。同時,建立集實時監控、預警糾錯、投訴處理、信息服務和績效評估于一體的電子監察系統,把橋頭堡建設重大項目納入云南省政務服務電子監察系統進行跟蹤問效。
(七)廉政風險告知。統一制定項目建設《廉政風險告知書》,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下達或者轉下達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同時,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發放。項目建設單位應將《廉政風險告知書回執單》反饋至告知廉政風險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并將《廉政風險告知書》存入項目檔案,通過網站、公示牌等形式予以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同時,項目建設單位應進行項目建議廉政風險評估,嚴格排查廉政風險,制定相應的防控預案,保障項目建設順利推進;并告知項目參建單位,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及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相關職能部門保持正常業務交往,不得為相關機構及其人員提供不正當的利益。
五、責任機制
(一)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紀檢監察機關、黨委和政府督查室、檢察院反貪局和發展改革部門(橋堡辦)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召集,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應一方要求隨時召開。聯席會議主要任務是協調橋頭堡建設監督檢查加強預防腐敗的有關事宜。
(二)信息交流制度。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應當將重大工程建設、專項資金使用、行政執法、預防工作措施、重大項目稽察等情況,向紀檢監察機關通報;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將查辦橋頭堡建設案件的有關情況,向發展改革部門通報。
(三)監督檢查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省橋堡辦)會同監察、審計、人事等相關部門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加快建設面向西南開放重要橋頭堡工作督查考評辦法的通知》(云政辦發〔2012〕217號)要求,對橋頭堡建設重大項目采取定期全面督查、不定期重點督查、動態監測和年終考核評估等方式,加大橋頭堡建設督查考評,對發現無法按預定目標完成任務的重大項目相關情況,以專報形式報省人民政府。督查考評結果,納入全年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范圍。
(四)責任追究制度。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應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本地本部門橋頭堡建設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對未開展防控工作或工作不力、不認真履行防控責任的,將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問責。發現有違規違紀問題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