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四)違反規定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
【解說】本項是關于違反規定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近年來,干部群眾對黨員領導干部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特別是用公款和變相用公款進行出國(境)旅游反映十分強烈,造成的負面影響也是極其惡劣的。在2003年2月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就明確要求:禁止以開會、考察、培訓等名義變相公費旅游。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災害發生后,中央紀委印發了《關于大力弘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精神,堅決制止各種鋪張浪費行為的通知》,其中就要求認真組織開展治理公款出國(境)旅游專項行動,大力壓縮出國(境)團組,減少出訪人數,嚴肅查處以各種名義公款出國(境)旅游的違紀案件和領導干部。2009年,從中央到地方在制止公款出國上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月5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召開了全國制止公款出國(境)旅游專項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會議提出開展制止公款出國(境)旅游專項工作,并將2009年作為因公出國(境)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年,特別是要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因公出國(境)經費實行先行審核,從經費上嚴格約束;要加大對頂風違紀行為的懲處力度;重點查處虛報出國(境)任務,通過購買邀請函騙取批準,擅自延長國(境)外停留時間,擅自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等案件等等。據統計,截止到2009年底,專項治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因公出國(境)人數和經費大幅下降,公款出國(境)旅游不正之風得到有效遏制。2009年全年全國黨政干部因公出國(境)團組33507個、123553人次,團組數、人次數和經費數與近3年平均數相比分別下降了49%、45.5%和37.6%,經費比近3年平均支出節約16.31億元。專項工作得到了中央領導同志的肯定,社會各界給予了積極評價。為進一步制止用公款旅游這一問題,《廉政準則》本條專列一款對此予以重申。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七十八條處理?!饵h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揮霍浪費公共財產,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
(二)違反規定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的;
(三)購買、更換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轎車或者對所乘坐的小轎車進行豪華裝修的;
(四)有其他揮霍浪費公共財產行為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就是,除了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旅游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費用應由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