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解說】本項是關于為他人謀取利益,近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實踐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為了規避黨紀國法的制裁,往往不是由其本人收受請托人的財物,而是授意請托人將有關財物給予其近親屬等有共同利益關系的人,授意請托人與特定關系人以買賣房屋、汽車等物品的方式進行交易,有關財物也由特定關系人收取。雖然表面上黨員領導干部本人沒有直接收取財物,但實質上對方的指向是很明確的。各級黨員領導干部一定要增強自律意識,提高防范類似行為發生的警惕性。這項規定,一方面,可以解決有些腐敗分子為規避黨紀國法的規定,自己只辦事不收錢,而由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取的問題。對于這種情況,查實屬于本人授意或者本人知悉的,應當按照受賄行為處理;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警示黨員領導干部管好近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允許他們收受本人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廉政準則>實施辦法》對上述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作出了責任追究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知道或者授意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