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guī)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jù)受賄所得數(shù)額及情節(ji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quán)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quán)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quán)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1.身份犯:
行為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1)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
(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或者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構(gòu)成犯罪的。(3)一般公民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jié),伙同受賄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如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教唆或者幫助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成立受賄罪的共犯。
2.受賄方式:
(1)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索取賄賂包括要求、索要與勒索賄賂;收受賄賂,是指在行賄人主動提供賄賂時,國家工作人員以將該賄賂作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而接收、取得。
(2)事后受賄:國家工作人員事先實施某種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時,沒有受賄的故意,事后(在職時)明知他人交付的財物是對自己職務行為的不正當報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賄罪。
(3)斡旋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quán)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4)商業(yè)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5)國家工作人員收受單位財物的,成立受賄罪。
3.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賄賂只需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賄罪,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但收受賄賂的只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才成立受賄罪。
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國家工作人員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財物與其職務行為有關。
5.特殊方式的受賄:
以交易形式受賄、收受干股的受賄、假合作的受賄、假投資的受賄、假手賭博的受賄、安排工作為名獲取薪酬的受賄、指使給予他人財物的受賄、收受房屋、汽車等的受賄。
6.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
索賄即既遂;收受財物即既遂,不考慮財物是否是違禁品。
罪數(shù)問題 :
(1)國家工作人員既可能先收受財物而后實施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也可能先實施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后收
受財物。
(2)國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構(gòu)成犯罪時,除刑法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數(shù)罪,實行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