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近兩年各鄉鎮自行探索開展農村基層干部“勤廉指數”測評工作的基礎上,昌寧縣紀委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基層干部勤廉指數測評工作的意見》,通過五項“標準”提高工作科學性、規范性和實效性。一是對象“標準”:各村(社區)、鄉(鎮)直單位班子成員為測評對象。其中:村(社區)主要指黨組織書記、副書記,村(居)委會主任、副主任,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鄉(鎮)直單位主要指黨組織書記,行政主要負責人及副職。二是指標“標準”:分別就“勤政指數”和“廉政指數”設置5項測評指標,每項指標有“較好”、“一般”、“較差”三個選項。三是時間“標準”: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測評工作,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四是參評人員“標準”:村(社區)干部由“三委”班子成員、駐村(社區)干部、掛村領導及工作隊員,村民小組長,轄區內縣鄉兩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群眾代表參評,總人數不得少于30人。鄉(鎮)直單位干部由鄉鎮分管領導、單位干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及監管、服務對象代表參評,總人數不得少于15人。五是結果運用“標準”:共有公示報備、納入考核、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四種結果運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