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騰沖縣出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實施細則》,促進“兩個責任”落實。一是分清責任,明確適用對象和責任追究方式。明確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實行責任追究時,分清黨委責任和紀委責任,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各級紀委(紀檢組)班子及成員,全縣實職科級(含參公管理)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通過批評教育、約談、問責和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四種方式追究責任。
二是細化四種追責情形。辦法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干部的追究責任情形進行了細化。對領導班子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中出現的領導不力、疏于監管、違規選拔、放任包庇等十種情形將追究班子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責任;對領導干部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中出現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安排、不落實、不監督檢查等七種情形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對紀檢監察機關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六種情形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紀檢監察干部在履職中違反政治紀律、違反辦案紀律等八種情形將追究其本人的責任。
三是強化追責結果運用。辦法強調,對年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的單位,班子集體和班子成員一律取消涉及當年的各類評優評先資格。因個人涉及重扣分導致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能評定為“合格”等次的直接責任人,除取消涉及年度的各類評優評先資格外,按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嚴格追究其領導責任。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騰沖縣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