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山市隆陽區出臺《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掇k法》規定,全區各鄉鎮(街道)、區直各部門因工作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導致信訪問題發生,并引發嚴重后果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實施問責。
一是出現首問責任人對信訪人提出的問題不認真受理、處理或不屬本單位處理范圍又不告知其到權屬單位反映;受理的一般信訪件未在60個工作日內辦結,重大、特殊、復雜的信訪訴求經批準延長30個工作日后仍不答復信訪人;因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造成群眾越級非正常上訪的或重復越級非正常上訪等情形,對責任單位分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責令責任單位黨政主要領導作出書面檢查。
二是出現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導致30人以上2次重復到市委、市政府集體上訪,5人以上2次重復到省委、省政府集體上訪,3人以上1次進京非正常上訪;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處置不力、上交矛盾,引發越級上訪;對轄區范圍內非正常上訪老戶穩控措施不落實,發生到市赴昆進京攔車、堵路、自殘等過激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對上級批示交辦、立案交辦,有關部門轉辦的重點信訪案件,查處不力致使群眾越級上訪等情形,對責任單位分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進行崗位調整、責令辭職或免職的處理,對黨政主要領導進行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三是責任單位黨政主要領導連續2次被通報批評,對其進行崗位調整、責令辭職或免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