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為規范集體資金使用,宜良縣出臺《關于嚴禁以集體資金支付非法集體上訪等相關費用的要求》,規定村、組干部必須嚴格按照《信訪條例》規定引導群眾反映合理訴求,一律不得打著維護集體利益等名義組織、支持、唆使群眾搞非法集體上訪、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活動;村、組一律不得用集體資金以工資、誤工補貼、交通(通訊)補貼、誤餐費等名義,支付非法集體上訪、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等相關費用;縣、鄉鎮(街道)農經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做好農村集體資金的報賬審核工作。對頂風違紀的村組干部或因審核不嚴,出現用集體資金支付非法集體上訪等費用的,一律對相關領導及責任人進行就地免職處理,同時給予黨政紀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