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扶貧辦與大理州紀委監察局簽訂廉潔扶貧行動合作協議,表明云南省扶貧項目資金屬地監管的范圍進一步擴大。截至目前,云南省扶貧辦已與10個州市紀委監察部門聯手推進扶貧紀檢監察工作,充分發揮地方紀委屬地管理優勢,使省級扶貧部門紀檢監察在基層有了“抓手”,并倒逼省級扶貧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凸顯了健全財政扶貧資金監管機制。
財政扶貧資金監管問題突出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和云南省高度重視扶貧開發工作,不斷加大對貧困地區扶貧開發的投入。2013年累計投入各類扶貧資金1091.49億元,其中中央和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50.24億元,比上年增長18.9%;信貸扶貧貼息貸款60億元,增長11.1%;定點掛鉤等幫扶資金投入33.4億元,增長42.9%;協調行業扶貧資金1020億元;全省貧困地區農民人均純收入首次突破5000元大關,達5375.4元,比上年增加830.1元,增長18.3%,比全省平均增幅高4.9個百分點。但由于地理、歷史、社會等復雜原因,全省仍有貧困人口661萬人。隨著中央和省級投入財政扶貧資金的不斷增大,項目資金管理的任務越來越繁重。按照目前的扶貧項目計算,云南每年實施的扶貧項目多達1萬多個,涉及貧困人口300多萬人。由于扶貧項目分布范圍廣,點多、面廣、小、散、雜,造成扶貧項目資金的監管面臨著許多困難,客觀上加大了項目資金管理的難度。
一是扶貧資金管理體系不夠完善。由于財政扶貧資金涉及的部門多,有些部門與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意識“各自為政”,特別是扶貧資金每年到位時間晚,項目難以當年完工,有的項目錯過最佳時間,效益難以充分發揮。
二是一些扶貧項目偏離扶貧宗旨。財政扶貧資金宗旨是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是“雪中送碳”而非“錦上添花”。但個別地方政府出于“政績觀”,沒有將有限的資金用在最需要的貧困地區,打造了一些扶貧的“盆景”。
三是扶貧資金存在跑、冒、滴、漏。近年來扶貧資金發生貪污、挪用等行為多發生在縣、鄉(鎮),基層部門。監管力量薄弱造成資金跑、冒、滴、漏情況時有發生。由于監管體系有待完善,一些扶貧項目在實施中有“縮水”的情況,群眾愿望和需求打了折扣。
四是監督管理機制不夠健全。由于縣以下的扶貧紀檢監察力量薄弱,加之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基層紀委監察部門的監督管理難以到位。在實際中,一些地方的扶貧項目由村干部說了算,對資金的使用沒有進行公示,項目監督小組的作用沒有發揮,群眾沒有行使參與權。
各行其責推進扶貧項目屬地監管
2012年10月起,云南省扶貧辦先后與臨滄、玉溪、文山、楚雄、保山、曲靖、紅河、怒江、麗江、大理紀委簽訂廉潔扶貧行動合作協議,發揮地方紀委屬地管理優勢,切實維護貧困群眾利益,避免財政資金濫用,并成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構建了省級部門與地方紀委協同推進紀檢監察工作新格局。
根據協議,云南省扶貧辦主要有7項責任。一是加強與各州市紀檢監察機關的聯系協調,把連片開發、整鄉推進、整村推進、易地扶貧、產業扶貧和勞動力轉移培訓等重點扶貧項目納入當地紀檢監察機關年度重點督查事項,自覺接受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二是提供扶貧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投資標準及資金來源等有關資料給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三是嚴格執行扶貧項目廉政承諾、貧困群眾廉政評議、貧困群眾廉政評議員“三項廉潔制度”。四是結合廉政文化建設要求,在扶貧項目建設點,利用綜合活動場所,建設廉政文化書屋、設置廉政公告公示宣傳欄等;五是在設置永久性項目標志牌時,增設廉政內容;六是在扶貧項目培訓中,優先把農村廉政監督員、貧困群眾廉政評議員作為培訓對象,把廉政內容列為勞動力轉移培訓的一項重要內容;七是把廉潔扶貧行動、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落實情況納入年度工作重要內容,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
簽訂協議的各州市紀委監察部門主要有4項責任。一是利用市、縣、鄉、村各級紀檢監察隊伍力量,強化對同級扶貧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的監督力度,確保扶貧資金專款專用;二是嚴厲懲處貪污、挪用、擠占、虛報、套取、冒領、截留扶貧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三是在開展廉政教育中,優先對實施扶貧項目村、扶貧龍頭企業、培訓基地、機關等有關人員進行廉政教育培訓;四是把廉潔扶貧行動、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落實情況納入年度工作重要內容,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
屬地監管“加把鎖”凸顯六大效用
云南省扶貧辦紀檢組和各州市紀委監察部門表示,從實施情況看,該項制度取得推進廉潔扶貧行動、科學規范管理扶貧項目和資金等六大效用,目前正在全省其他地區推開。
一是增強紀檢監察對基層的監督力量。這項制度構建省級部門與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協同推進紀檢監察工作格局,讓省扶貧辦紀檢監察部門在基層有了抓手,解決扶貧部門紀檢監察力量不足的問題。
二是促使“三項廉政制度”掛鉤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把省扶貧辦在全省推行“三項廉政制度”與各州市的縣級領導干部廉政承諾制、鄉鎮政務質詢和村務監督員制度緊密結合,加強了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懲防體系建設。
三是陽光扶貧工程緊密結合黨務政務村務公開。保山、玉溪、文山等州市,在實施過程中,扶貧項目實施地充分運用媒體或公告欄、公示牌,結合黨務、政務、村務公開,對扶貧項目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公告公示,確保貧困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四是廉政文化建設得到強化。省扶貧辦把廉政文化進機關、進扶貧項目、進貧困村、進扶貧企業、進培訓基地、進培訓課堂、進干部職工家庭“七進”扶貧活動與當地紀檢監察機關開展的廉政文化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推進廉政文化長廊建設。
五是維護貧困群眾利益得到維護。該項制度進一步糾正了損害貧困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加強了貧困村黨風廉政建設,地方紀委嚴肅查處貪污、挪用、擠占、虛報、套取、冒領、截留扶貧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吃了“定心丸”,確保扶貧項目真正成為“陽光工程”、“廉潔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六是倒逼省級扶貧部門黨風廉政建設。通過合作協議的簽訂,省扶貧辦各處室和臨滄市、縣扶貧辦自覺接受州市紀委、監察局的監督,自覺接受貧困群眾的監督,認真落實好協議的內容,嚴格執行好扶貧項目資金管理各項制度,營造尊廉、崇廉、助廉、頌廉的濃厚氛圍,上下一致推進“廉潔扶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