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云南魯甸“8?3”地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災區群眾的合法權益,云南省政府制定出臺《云南魯甸“8?3”地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堅持尊重意愿、專款專用;民生優生、統籌兼顧;統一規劃、突出重點;公開透明、加強監督的原則,規定救災捐贈資金的使用范圍為:捐贈人指定的與救災直接相關的用途;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解決受災群眾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對農村五保戶、重度殘疾人、“三無”人員等特殊群體安置救助;災區倒損民房的恢復重建;災區受損的學校、醫院、社會福利等公益設施的恢復重建及設備購置;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直接用于抗震救災方面的必要開支。
《辦法》規定,捐贈接收主體應當設立救災捐贈資金專用賬戶,專賬管理,并主動向社會公布。同時,省財政、民政部門要指導督促災區財政、民政部門,切實做好捐贈資金接收、使用的統計工作。救災捐贈資金的接收,要對捐贈來源、接收機構、使用意向等進行分類統計;救災捐贈資金要逐級實行專賬管理,確保與其他資金明確區分;要加強對資金撥付進度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其他州、市接收的救災捐贈資金直接交付當地受災市級政府,省級不再進行統一收繳管理。
《辦法》強調,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按照“誰接收、誰反饋”的原則,認真做好救災捐贈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反饋工作。由省財政、民政部門指導捐贈接收機構定期公布救災捐贈資金接收使用情況,并及時反饋捐贈人。同時,分階段由省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全面公布捐贈資金接收、使用和效果等情況。在恢復重建過程中,要定期公布項目進展和資金撥付使用進度。
《辦法》要求,災區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及時溝通信息,研究提出加強救災捐贈資金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充分發揮救災捐贈資金的使用效益。災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省級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主動配合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救災捐贈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規范使用程序,強化監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切實維護捐贈人和受災群眾權益。省慈善總會、省紅工十會、工會、共青團、青基會、兒基會等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組織,要依法按照工作章程和國家現行相關規定管理各自接收的捐贈資金,必須全部用于本次應急搶險救災和恢復重建,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主動接受社會和媒體的監督。(云南省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