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全州各級各部門和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自覺依法依紀履行扶貧攻堅工作職責,怒江州紀委監察局制定出臺了《怒江州扶貧攻堅工作問責辦法(試行)》。
《問責辦法》規定,全州各級領導干部和各級各部門在扶貧攻堅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推進不力,沒有按要求、時限完成工作任務,造成不良后果的,將依照該辦法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實行扶貧攻堅工作問責,堅持依法有序、紀律嚴明、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促進工作的原則。存在對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部署扶貧攻堅工作的重大決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項,消極對待,執行不力,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影響整體工作推進;在涉及扶貧攻堅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上盲目決策,出現嚴重失誤或造成較大損失;對扶貧攻堅工作落實不力,不作為,消極應付的,影響整體工作部署和工作進度;各單位對扶貧攻堅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落實、監督不到位,出現違規違紀問題;在扶貧攻堅工作中,弄虛作假、虛報浮夸,或瞞報、虛報、漏報,不報重要信息、重要數據;在《怒江州扶貧攻堅目標責任制考核實施暫行辦法》考核中,得分在75分以下等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按照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免職等問責措施。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問責辦法》要求,全州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聯系、合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扶貧攻堅指揮部辦公室,加強對扶貧攻堅工作的監督檢查,認真履行好職責,確保各項扶貧攻堅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