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責任制檢查考核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指揮棒”作用,強化全縣各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的責任擔當,確保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落實,扎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滄源縣結合責任制檢查考核工作實踐,出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暫行辦法》。
《考核暫行辦法》的出臺,一改過去檢查考核時間緊、方法單一且“一考定全年”,評價不夠全面、客觀、準確等問題,在考核方法上采用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主要通過調查了解、日常記載和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對各責任部門(單位)年度責任制目標進展情況和分解抓落實任務完成情況、上級部署工作落實情況等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強化日常監督檢查考核,督促考核對象將功夫下在平時,抓好日常基礎工作。
《考核暫行辦法》更加突出考核結果的全面運用。檢查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列入領導干部問責的重要內容,領導干部述廉及民主測評情況記入本人廉政檔案。對評定為“優秀”等次的責任單位,參照上級有關規定和做法給予適當表彰獎勵;對評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對黨政主要領導和紀委書記(紀檢組長)進行誡勉談話;對評定為“不合格”或連續兩年被評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給予免職處理,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給予誡勉談話或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