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主任,請把這頓飯的費用分攤一下,看看人均多少錢,我把縣人大工作組一行人的伙食費現場結算給你們。”羅平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副主任區世能正跟富樂鎮黨政辦主任袁學文交談著,袁主任面露為難之色再三婉拒道:“請都難得請到各位領導來富樂指導工作,我們怎么能收取你們的伙食費呢?”見袁主任頗顯為難,縣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呂德華出面化解道:“這是縣里的硬性規定,不論任何領導、任何單位都要嚴格執行,你把費用收下,然后開張收據給我們,我們回去也好有個交代……”
據了解,為深入推進全縣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著力建設節約型機關,該縣制定出臺了《羅平縣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辦法》,對公務接待、差旅補助、會議和培訓費用等相應標準及違反規定的各種處罰措施作了明確規定。
“今后,領導干部下鄉,不但好酒好肉招待沒有了,還要自掏腰包。”《實施辦法》規定,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下鄉)的伙食補助費用限額標準為:到縣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鄉鎮(街道)到縣城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縣級各單位到鄉鎮(街道)下鄉及鄉鎮(街道)之間下鄉的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下鄉)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要按出差(下鄉)目的地的伙食費補助標準或者接待單位確定的伙食費收費標準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并由接待單位或者收款人開具規定的收據,接待單位必須按規定在就餐后及時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支付和結清伙食費,嚴禁拖欠。接待單位安排的用餐伙食費超過標準的,由用餐人員據實向接待單位繳納伙食費,低于報銷標準的按實際用餐伙食費繳納,接待單位不得巧立名目將應由出差人員自費用餐伙食費予以報銷。
《實施辦法》對該縣領導干部公款“吃、住、行、學”作出硬規定,將成為狠剎“四風”的又一劑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