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縣牢牢牽住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的“牛鼻子”,堅守責任擔當、細化責任分解、摸清風險底數、制約權力運行、強化檢查考核和責任追究,守好“主陣地”,種好“責任田”,確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落空。
領導擔責無“推卸”。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的重大決定以來,漾濞縣厘清主體責任,強化擔當意識,做到黨委“不放手”,主要領導“不甩手”,班子成員”不縮手,” 紀委”不松手” 。制定下發了《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實施辦法》和《2015年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的工作方案》,對黨委的主體責任、紀委的監督責任以及責任追究辦法進行了細化,明確了全縣的黨風廉政建設由縣委書記負總責,各鄉鎮由鄉鎮黨委書記負總責,設黨組、黨委、黨總支的部門由黨組、黨委、黨總支書記負總責,不設黨組、黨委、黨總支的部門由行政負責人負總責的主體責任人,對所負責地區、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總責。主體責任人對黨風廉政建設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責任制考核親自帶隊。今年以來,縣委常委會召開4次專題會議對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研究部署。采取集中談話和個別談話相結合的方式,對縣級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廉政提醒談話,提出抓好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措施,并進行廉政承諾和工作表態。變群眾上訪為領導接訪下訪,縣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每月1天以上、鄉鎮領導班子成員每周1天以上到信訪接待場所接待群眾來訪或下訪。強化“三轉”,回歸執紀監督問責主業主責,精簡縣紀委參與的議事協調機構72個,保留或參與16個。整合各方督查力量,形成督查合力,抽調縣紀委、監察、組織、宣傳、公安、人社、督查室、廣電等部門相關負責人,組成3個明查暗訪組,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做到點面結合“全覆蓋”。
責任分解無“死角”。針對云南省委第五巡視組巡視漾濞提出的反饋意見,對2015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主要任務進行了細化分解,從嚴明政治紀律、深化改革、糾正“四風”、懲治腐敗4個方面細化了27大項51小項工作任務,明確了牽頭單位和協辦單位。從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作風建設、責任追究、工作創新5個項目細化了23項考核內容。分別由縣委書記與縣委常委班子、人大主任、政協主席和9個鄉鎮黨委書記,縣級領導班子成員與分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了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書。首次由縣紀委書記與縣紀委常委、派出紀工委書記、紀檢組長和9個鄉鎮紀委書記簽訂了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書。
摸清底數無“盲區”。 強化廉政風險防控管理,細化措施,逐一摸排查清了領導班子及成員、下屬單位、重點崗位、關鍵環節等的廉政風險底數,共查找出個人風險點4697個,制定防控制度79個。對全縣508名副科以上領導干部重大事項,特別是廉潔從政方面、個人財產、子女配偶從業情況建立電子檔案,摸清領導干部“廉政家底”,做到“心中有數”。13名黨政主要負責人在縣紀委全會上公開述廉,接受委員質詢和提問。
權力制約無“特例”。按照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的總體要求,在全縣推行黨政部門權力清單制度,通過清理部門權力、編制權力清單目錄、公開權力清單目錄、規范權力運行等步驟,列出權力清單,明確權力類型、權力名稱、法定依據、實施主體和權力運行流程,全縣55個縣委、政府工作部門和9個鄉鎮梳理出權力事項1336項。為解決“一把手”權力過分集中和缺乏有效制衡的問題,建立了“四個不直接分管”制度和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末位表態制度,全縣各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縣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財務、人事、物資采購和工程招標,由一名副職分管,逐步形成了“副職分管、正職監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權力制衡機制。
檢查考核無“淡季”。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通過隨機抽查、動態跟進、季度巡查、半年檢查、年終考核五種方式,做到考核檢查“長期化”“常態化”。年終考核由縣委、政府領導親自帶隊并作動員講話,由縣紀委常委任組長,嚴格考核內容和考核細則,鄉鎮黨委書記和部門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親自匯報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嚴格主體責任和責任主體。按照“時間過半、任務過半”的要求開展半年檢查。從2011年起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季度巡查制度,成立了9個巡查檢查組,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巡查。以“查工作計劃、問謀劃布局,查工作舉措、問效率高低,查工作進度、問階段成果,查工作落實、問責任到位”為重點,緊盯春節、清明、中秋等重要節日和子女升學等重要時段,進行隨機抽查和暗訪。堅持“科學規范、客觀真實、全面完整、及時有效、特色鮮明”的原則,按照工作分類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電子臺賬,強化動態監管。
責任追究無“彈性”。 嚴格落實《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追究辦法》,對各級黨委(黨組)及其領導班子成員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落實主體責任不到位和發生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等6個方面,對各級紀委(紀工委、紀檢組)履行監督責任不力的6個方面,按照“一崗雙責”規定,從嚴追究責任人責任和領導責任。( 李福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