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良縣印發《治理庸政懶政怠政等不良行為問責暫行辦法》,嚴肅整治領導干部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為官不為”行為。
明確問責情形。該辦法從工作不思進取、工作效率低下、內部管理不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以及工作軟弱無力等五方面,明確了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須被問責的5種“平庸”情形、5種“懶惰”情形、10種“散漫”情形、11種“奢侈”情形以及3種工作軟弱無力情形。
嚴格實施問責。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為官不為”情形,按照《陸良縣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啟動問責程序,根據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和影響大小,實施相應的問責追究。對辦法中需要問責的情形,除追究直接責任外,還將視情況按有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責任。對本部門、本單位存在庸政懶政怠政等不良行為,不及時主動糾正而被上級機關查處的,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問責。
今年以來,該縣紀委通過開展常態化督查、重點工作專項督查以及重要節點督查,及時糾正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現象,共問責干部25人,其中“為官不為”干部1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