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肅公務員考錄工作紀律,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紅河州研究出臺了《紅河州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監督辦法》,進一步完善公平正義、陽光規范的公務員考錄制度。
監督辦法對8個重點環節需監督的事項進行了明確:擬招考職位符合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崗位設置條件符合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政策;考生報考資格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筆試工作組織程序嚴密,不出現泄密作弊現象;面試命題工作按命題規則進行,無失、泄密問題;面試過程嚴格執行《紅河州公開考錄公務員面試工作規程(試行)》,無徇私舞弊行為;體能測試、體檢過程無弄虛作假行為;考察或政審過程中無違法違紀行為;遞補、公示、錄用等環節按程序和時限要求進行。
同時,監督辦法進一步強化了社會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在公務員考錄中的監督功能。特別是在面試環節,面向社會公開征集社會觀察員和邀請駐州各大媒體參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