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州紀委制定出臺《西雙版納州紀檢監察機關開展穩增長專項紀律檢查工作方案》,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強化監督執紀問責,營造風清氣正、遵規守紀、崇廉尚實、干事創業的良好政治生態,促進全州經濟社會跨越發展。
著力于把紀律挺在前面,促進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落到實處。圍繞黨章規定的“三項任務”、“五項經常性工作”和行政監察法賦予的職能,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處理違反黨的紀律行為。強化干部執行力建設,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不允許各自為政、陽奉陰違,決不允許在貫徹執行中央、省委和州委、州政府決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加強組織紀律性,堅決糾正無組織無紀律、自由主義、好人主義等現象,防止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使紀律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管好關鍵少數,壓實“兩個責任”。建立健全約談機制,強化壓力傳導、責任傳遞,對各個責任主體提出責任要求,明確要求黨委、黨組各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要以嚴格的標準、嚴明的紀律來約束自己,管好自己身邊的人、管好自己的家人,真正做到以身作則,做好表率。
著力于作風建設,促進正風肅紀實現常態化。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云南省加強作風建設問責辦法》和《西雙版納州領導干部問責辦法》,旗幟鮮明地堅決查處效能低下、懶政怠政、不負責任、執行不力、弄虛作假、奢侈浪費的人和事,狠剎閑話生非的不良風氣、拉拉扯扯的庸俗風氣、吃拿卡要的惡劣風氣。重點整治黨員干部從政行為中“庸、懶、散”的工作作風,公務活動中“奢、私、貪”的不良行為,行政服務中“蠻、橫、硬”的不正之風,堅決執好紀、問好責、把好關,以“零容忍”的態度、最嚴厲的問責措施倒逼工作落實。對在重大決策、重要項目落地、重大資金運作、重點工作落實中存在的違規違紀問題,加大問責和查處力度。不定期開展“三公”經費使用情況專項檢查,確保《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制度落到實處。建立巡察、暗訪、查處、曝光“四管齊下”的監督機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以作風建設的實際成效優化發展環境,以良好的作風推進跨越發展。
著力于鼓勵支持干事創業,促進營造風清氣正的發展環境。對干部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督促會同有關部門科學研判、妥善處置,屬于能力不足的,加強培訓和時間鍛煉、總結提高;屬于擔當精神缺乏的,明確責任、加強督查、促其整改;屬于不作為的,嚴肅批評教育,認真執紀問責。按照省紀委“三個區分”的原則,即把先行先試中出現的失誤與明知故犯區分開來、與有法不依區分開來,把為推進改革的無意過失和以權謀私區分開來;堅決保護那些為了發展大局和群眾利益而敢闖、敢試、敢負責的同志,積極營造鼓勵創新、支持改革、寬容失誤的發展環境。對黨員干部受到誣告或不實舉報的,要在相應范圍澄清事實、消除影響,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環境。
著力于推進專項督辦制度,促進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和“四風”問題。圍繞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推進基層黨員、干部違紀違法線索排查工作,切實解決農村基層黨員干部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對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涉農資金管理使用和干部廉潔履職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非法買賣集體土地使用權、截留國家專項補貼、挪用農民征地補償款等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典型案件,糾正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征收和拆遷中違反政策的問題;定期召開州、縣(市區)兩級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專項督辦會,對排查的問題線索進行移交,實行限時專項督辦,切實推進工作落實,使廣大基層群眾深切感受到基層黨風政風的轉變。
著力于推進專項整治,促進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認真貫徹落實《中共西雙版納州委關于開展“四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實施方案》、《中共西雙版納州委辦公室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西雙版納州深入開展“六個嚴禁”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崗位、重點人員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加強監督檢查,對在專項整治期間仍頂風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從嚴從重處理,把整治“亂作為”與糾正“不作為”結合起來,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鼓勵支持大膽履職、敢于擔當行為,營造良好的干事創業環境。
著力于健全巡察(巡訪)工作機制,促進提高發現問題線索能力。聚焦提高發現問題和推動解決問題的能力,強化對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建立州級巡察和縣市巡訪制度,將巡視聯絡和信訪職能向基層延伸,掌握廣大干部職工及基層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使信訪舉報工作更好地服務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巡察(巡訪)的重點聚焦于紀檢監察對象是否存在違規違紀問題,是否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四風”問題,強化線索摸排,層層傳導壓力形成震懾。
著力于問題線索,促進嚴肅查處違規違紀案件。認真貫徹執行《西雙版納州關于在查辦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犯罪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工作辦法》、《西雙版納州行政機關向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暫行辦法》等相關制度,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從嚴查處領導干部個人決定大額度資金使用和重大項目安排、違反規定插手微觀經濟活動的違紀違法行為,從嚴查處在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等項目實施和資金分配使用過程中索賄受賄、貪污私分、截留克扣、挪用擠占等行為,嚴肅查處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脫離實際的“政績工程”和鋪張浪費的行為,發現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線索及時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強化行政問責,對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政策措施不力、行動遲緩的單位,責令立即整改;對因失職瀆職致使各項政策措施貫徹落實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僅要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相關領導干部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