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預防腐敗行為。龍陵縣創新監管機制,采取七項措施,規范鄉鎮、縣直各相關部門工程建設項目自行發包活動。
強化學習培訓,打牢理論基礎。“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等方式,組織對各鄉鎮、縣直各相關部門從事招投標活動人員進行《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招標投標知識的學習培訓,利用反面典型開展警示教育活動,提高相關人員的業務技能和法律意識、服務意識、廉潔意識和依法行政意識,增強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增加工作透明度,杜絕暗箱操作,凈化市場環境。通過學習培訓,各鄉鎮、縣直各相關部門工程建設項目自行發包觀念得到普遍增強,全縣工程建設項目自行發包工作不斷規范,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
實行管辦分離,理順管理體制。按照“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范運行,部門監管、行政監察”的原則,調整充實了龍陵縣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負責全縣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工作的統一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管理,以及負責指導、監督鄉鎮、部門依法開展自行發包活動。各鄉鎮、縣直各相關部門成立工程建設項目自行發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負責本鄉鎮、本部門自行發包管理重大問題的決策、重大事項的協調、領導工作,擬定自行發包的具體規則和制度,配合相關部門受理投訴、查處自行發包活動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同時,明確鄉鎮組織的自行發包項目必須統一進入鄉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不得在場外交易,縣直部門組織的自行發包項目由縣直部門自行組織,并接受縣發改局、財政局、政務管理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現場監督。實現了“統一進場、管辦分離、規則主導、全程監管”的運作機制。
加強制度建設,規范發包活動。在健全完善《龍陵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關于嚴格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關配套制度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龍陵縣工程建設項目自行發包管理辦法(試行)》,規范了鄉鎮、部門發包審批、發包范圍和標準、發包方式、投標和開標評標定標要求、資格預審辦法。規定了紀工委、鄉鎮紀委、發改、住建、財政、審計、工商等部門的職能職責,明確了鄉鎮的項目發包應邀請項目所在村(社區)、村民小組人員參與監督。同時,完善了工程建設項目自行發包評標(談判、詢價)小組組建、信息公開、投標人異議處理程序、保證金收退和建設資金管理工作制度,進一步規范了鄉鎮、部門自行發包活動,健全了監管體系,加大了監管力度,將鄉鎮、部門自行發包監管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從源頭上預防了腐敗行為的發生。
明確范圍標準,嚴格運行程序。一是明確發包范圍。凡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項目、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項目、政府主導的融資以及利用國債資金的項目、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和贈款、各級政府認定的其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投資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活動列入發包范圍。二是明確發包規模標準。由項目審批或主管部門同意,不進入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50萬元的必須進行公開發包;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以下的可進行邀請發包、競爭性發包和直接發包。三是明確運行程序。規定了發包審批、信息發布、資格審查、評標(談判)小組組建、中標公示、發包保證金收退等各個環節的操作程序,使鄉鎮、部門自行發包活動依法依規、規范有序開展。
創新監管機制,強化監督管理。一是嚴格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各鄉鎮、各相關部門的自行發包活動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嚴格發包項目審批程序,嚴禁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活動,加強項目建設事中、事后監管,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二是明確職責分工。發改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自行發包工作,對發包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其他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發包活動實施監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負責對進入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動進行綜合監督,并配合行政監督部門做好有關工作。三是嚴格發包過程監管。相關監督部門按職責分工重點對審批核準、信息發布、發包文件制作、評標(談判)小組組建、評標定標、合同履行等環節監督,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嚴肅發包活動,強化責任追究。一是規范自行發包投訴處理。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向社會公布監督部門的投訴電話、聯系方式,依法受理發包投訴。二是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工程建設項目自行發包監督部門聯動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嚴肅查處規避招標、虛假招標、排斥潛在投標人、圍標串標、違規評標定標、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三是嚴肅工作紀律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項目自行發包活動中,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或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程建設發包活動,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或泄露保密資料、與投標人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評標小組成員與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接受和個人提出的傾向性意見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有擅離職守、收受非法利益、泄露保密資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開展專項整治,凈化市場環境。以住建部門牽頭,組織工程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每季度對鄉鎮、部門工程建設領域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在建筑市場方面重點整治施工、監理、檢測等企業無相應資質或超越資質范圍承攬工程的行為和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的行為。在招標投標(發包)方面重點整治肢解項目行為,應公開招標(發包)的項目實行邀請招標(發包);設置過高、過多資質等要求,特定地域業績及獎項作為招標條件等不合理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投標人租借、掛靠資質和圍標、串標等。通過專項整治活動的開展,違法違規行為得到進一步整治,取得了明顯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