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德宏州紀委消息:經查,2014年11月,李文金在擔任梁河縣教育局黨總支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學校食堂承包中謀取利益,違規收受他人財物3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違紀。2015年9月22日,經梁河縣紀委常委會研究,并報經縣委常委會批準,決定給予李文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梁河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文金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沒收其違法所得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