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玉溪市紀委消息:經查,2004至2015年,邱興順在擔任峨山縣塔甸鎮副鎮長、塔甸鎮黨委副書記、代鎮長、鎮長、峨山縣安監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賄賂共10.99萬元;伙同縣安監局出納寧某某貪污公款2.6萬元;私分國有資產20.43萬元;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1.6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經峨山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并報請縣委常委會批準,給予邱興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款予以收繳,其涉嫌違法問題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