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徹底糾正了“左”的錯誤,結束了紀檢工作徘徊不前的局面。1993年黨的紀律檢查部門與行政監察部門合署辦公,這一期間,我國紀檢、監察工作徹底結束了“文革”十年無機構、無組織的混亂局面,各項工作重新煥發了生機和活力,迎來廉政建設的春天。
1979年1月,中央紀委召開了第一次全會,討論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工作任務、職權范圍、機構設置的規定》,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做出全面部署。這一階段的基本任務是維護黨紀和整頓黨風。為扭轉思想混亂局面,統一全黨思想,保障黨的路線的一貫性,為實現“改革開放”的政策目標提供了有力支持。
隨著我國進入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反腐倡廉建設也面臨新形勢和任務。鄧小平同志就曾形象地指出:“打開窗戶,新鮮空氣進來了,蒼蠅蚊子也進來了。”自從實行對外開放和對內搞活政策以來,不過一兩年時間,在經濟得以快速發展的同時,貪污受賄、投機詐騙、走私販私等經濟犯罪案件也隨之大量發生,被卷進經濟犯罪活動或被腐蝕的干部也大量增加。于是,黨中央確定了“整個改革開放過程都要反對腐敗”的方針。
鄧小平總結了歷史上反腐敗的經驗教訓,糾正了“左”的錯誤,否定了幾十年來以所謂“群眾運動”的方式搞黨風廉政建設的做法,提出反腐倡廉既要依靠群眾,又不搞群眾運動,才能健康有序地進行。1985年,鄧小平在回答美國記者提問,如何解決少數貪污、腐化和濫用權力的現象時指出,“我們主要通過兩個手段來解決,一個是教育,一個是法律。”
“文化大革命”結束后,擔負國家法律監督職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維護黨規黨紀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分別于1978年和1979年重建,并開始履行其職責。各省也都先后成立了相應的監察機關和紀律檢查委員會。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正式恢復,完善了行政監察的組織制度。1979年,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制定了懲處腐敗的法律條文。這樣,新時期的反腐敗斗爭就有了組織基礎和法律基礎。同時,黨中央還研究制定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諸多具體措施。
云南與其他省區一道,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結束后,迅速恢復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和隊伍,并立即開展卓有成效的工作。1979年8月,中共云南省委三屆一次會議選出省紀委委員49人,李啟明擔任省紀委第一書記,王文玉擔任常務書記,楊德講、劉鑫擔任書記(1981年9月陳盛年任書記),張更生、趙錦錄、鄭敦、李文進、賈福興、張志源擔任常委(1978年5月省委決定籌組省紀委,10月省委任命王文玉、劉鑫、賈敦芳為省紀委代理書記)。省紀委機關編制60人,下設辦公室、一處、二處、三處、調研室、機關黨支部,黨支部下設若干黨小組。
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正式確立紀檢機關的雙重領導體制,這有利于加強上級監察機關對下級監察機關的垂直領導與監督,健全監察人員履行職責的保障機制,打破地方保護主義,減少地方政府的護短行為。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對于黨的紀律檢查機構的設置及職權、任務都做出了新的規定,使紀律檢查委員會有了更完整的制度。《黨章》還規定了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等規定。
經中央批準,1983年3月,李興旺擔任云南省紀委書記,陳盛年、羅繼光、羅運通(1983年4月任職)任副書記,任貴生(未到職)、閆士頤、張瑯基(未到職)、穆俊昌(未到職)、郝振杰任常委。1985年7月,省第四次黨代會選出省紀委委員33人,省紀委一次全會選出省紀委領導班子,尹俊擔任書記(1989年3月調離、羅運通繼任書記),羅運通、羅繼光任副書記,王朝升、張基、陳開學、李景華、舒甫玉(女)任常委。
1988年,省級黨政機關和高校先后成立省委直屬機關紀工委、省級國家機關紀工委和省高校紀工委,1045個鄉(鎮)設立了紀委(紀檢組),406個鄉鎮配備了專職紀檢干部,基層支部普遍設立了紀檢委員。全省的紀檢力量大大加強。到1990年8月,全省已有專職紀檢干部4820人,黨支部紀檢委員53000多人,同時還有一大批兼職紀檢干部。
這一時期云南省紀委的主要工作:一是平反冤假錯案。二是研究“雙打”,端正黨風。三是注重黨的紀律教育。四是重視來信來訪,加大糾風力度,做好案件審理。五是打擊經濟犯罪。六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七是協助黨委搞好黨風廉政建設。與此同時,在整頓黨風、嚴肅黨紀;在貫徹執行《準則》和中央、省委一系列規定方面;在開展反腐敗、嚴肅查處黨員違紀違法案件,加強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和加強制度建設方面;在糾正不正之風,認真履行《黨章》賦予的任務和職責,履行中央紀委關于“保護、懲處、監督、教育”的職能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為全省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為純潔黨的隊伍,加強黨的作風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
1959年4月,全國各級行政監察機關被撤銷,國家行政監察工作被嚴重削弱。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根據國務院1986年11月18日的提請,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規定“監察部”受國務院領導;下屬各級行政監察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監察工作的專門機構,受所在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監察機關雙重領導;地方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主要領導干部的任免,必須征得上級行政監察機關的同意。國家行政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是國務院以下各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
據此決定,1987年10月,云南省人民政府設立監察廳,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監察局;人員編制依據國務院規定,“按中低限逐步配備”,省監察廳80人,昆明市監察局60人,東川市監察局20人,各地州監察局20至30人,各縣(市)監察局10至13人,昆明市轄區監察局7至10人。全省各級行政監察機關內部辦事機構設置:省監察廳設兩室六處,即辦公室、政策研究室、干部處、信訪處、案審處、監察一處、監察二處、監察三處;昆明市監察局設一室五科,即辦公室、干部科、信訪科、案審科、監察一科、監察二科;各地州和東川市監察局設一室四科,即辦公室、干部科、信訪科、案審科、監察科;縣(市、區)
監察局一般設立三個股級單位,即辦公室、監察股、案審股。云南省監察廳成立以后,貫徹執行監察部關于邊組建邊工作,以廉政監察為重點,全面開展監察工作的方針,認真履行國務院賦予行政監察機關的檢察權、調查權、建議權、一定的行政處分權、建議不被采納向上級監察機關或國務院(含所在人民政府)的申告權五項職責。具體工作內容是:
一、檢查監察對象貫徹實施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監督處理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
三、受理個人、單位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四、受理監察對象不服從紀律處分的申訴;
五、按照行政序列分別審議經國務院任命的人員和經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員的紀律處分事項。
經過一年的恢復重建,到1988年底,云南全省17個地州市和127個縣市區的行政監察機關全部建立。暫定編制1871人,已配1174人,占編制數的62.75%。在省直部分廳局和企事業單位也設置了監察機構,少數鄉鎮還配備了專職或兼職監察員。至1989年底,全省監察機關已配備1536人,占編制1963的78.25%。省直行政部門應建監察機構48個,已建45個;地州市直行政部門應建監察機構400個,已建160個;縣市行政部門擬設監察機構1440個,已設745個。全省有78個縣級以上監察機關設立舉報中心(站)。
我省行政監察機構的恢復設立,與各級黨的“紀委”組織,成為紀檢監察制度和工作的“雙翼”!在省委、省政府和監察部的領導下,各級行政監察部門貫徹“邊組建邊工作”,以廉政監察為重點,全面開展監察工作的方針。在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圍繞治理整頓、開展執法監察,查處以貪污受賄為重點的違法違紀案件,加強廉政建設,開展廉政宣傳教育,建立監督機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為我省政風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為進一步開展行政監察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