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蘭坪縣紀委監察局出臺了《蘭坪縣紀檢監察機關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進一步規范信訪舉報辦理程序,嚴防干部不作為、亂作為。《辦法》共十一條,對適用對象、適用范圍、責任追究情形、責任追究方式、責任追究程序等作出規定。
《辦法》規定,全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承擔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人員,在辦理信訪舉報過程中存在對職責范圍內的群眾信訪舉報應受理而不受理、應辦理而不辦理,或工作推諉扯皮,導致舉報人情緒失控、群體性上訪或給當地造成一定不良影響;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批示或信訪舉報部門轉辦、交辦、督辦的信訪案件不及時辦理,未按有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報結又不主動說明和報告情況的;違反紀檢監察信訪舉報辦理程序規定,對實名舉報人不以適當方式進行回復,導致舉報人上訴或越級詢問的;在信訪辦理工作中無意泄露舉報人有關信息的;對上級轉辦交辦的信訪案件不如實上報辦理結果的;對受理或上級轉辦交辦的信訪舉報不負責任,無故拖延不辦,或為違紀者請情、開脫,予以包庇的;違反保密紀律,故意將舉報人、假想舉報人信息或舉報內容泄露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上級督辦的重要信訪件不按時上報辦理結果或上報虛假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以及在信訪舉報辦理工作中涉嫌嚴重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等11種情形的進行責任追究。
責任追究方式為提醒談話、誡勉談話、黨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責任追究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縣紀委監察局信訪室或委局相關室在日常監督工作中發現有關責任追究情形的,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分管領導報告,委局機關根據情況成立以干部室、信訪室等相關室人員為主的調查工作組進行調查核實并向縣紀委常委會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常委會意見,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由信訪室、黨風政風監督室協助縣紀委組織部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