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法律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特征
瀆職罪構成特征有:首先犯罪主體是特殊群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一種犯罪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即新《刑法》第398條規定的泄露國家秘密罪)。
其次,瀆職犯罪在主觀方面既有故意又有過失。其規定的數十種罪名具體可劃分為三大類:1、只能由故意構成的犯罪,這類犯罪占瀆職罪的絕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等;2、只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3、既能由故意構成,又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
第三,瀆職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所謂國家機關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
第四,瀆職行為既可能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能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但無論哪種形式,行為人的行為都與其職務緊密相聯。
認定
首先,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監督過失的場合,監督者應當預見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可能致使被監督人的違法行為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其次,行為人有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自身職責的行為;在監督過失的場合,則是監督者懈怠職守,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監督義務,沒有正確地實施監督行為。案例一,按照“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圍內禁止葬墳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的規定和“禁止在風景名勝區建造墳墓”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合法批準,個人自建非法墓葬群應予拆除或者遷移。水庫管理局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義務和職責,在有義務、有能力制止私自葬墳活動的情況下,由于礙于情面等主觀原因而違規同意安置6座墳墓,且不履行制止、查處其余20座非法墳墓的職責,屬失職瀆職行為,水庫管理局局長理應承擔失職瀆職的紀律責任。
再次,失職瀆職行為人(含監督者)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支配可能性。過失瀆職犯罪因果關系是復雜多樣的,存在著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對此,應宏觀把握、微觀區分,實事求是地查清案件發生的主客觀原因,特別是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人為原因;從系統的高度把握事物之間的復雜聯系,分析各個危害行為在事物發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原因力,并區分各個原因的主次、大小,在此基礎上再審慎地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實踐中一般采用“倒查法”,即先查清危害“結果”,根據“結果”倒查“原因”,追查“過程”中每個環節的人為因素。一般來說,只要出現危害結果,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其“過程”中的某些環節必然存在錯誤行為。審查的重點應放在各個環節中每個人的“職責”與實際“行為”是否相符合上,嚴格用制度、規定和職責衡量每個人履行職責的情況,有關責任是否落到實處,相關工作措施是否切實可行,有無疏漏,有無濫用職權、違規操作和徇私舞弊等行為,以及上述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