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云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對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林耘埜濫用職權、受賄案公開宣判: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林耘埜在擔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分管全省礦產資源礦政管理工作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審批轉讓文山州麻栗坡縣某鎢礦采礦權,違規審批轉讓玉溪市華寧縣某鉛鋅礦探礦權,違規審批變更玉溪市華寧縣某鉛鋅礦探礦權勘查礦種為磷礦,導致國家財產損失共計11147萬余元。另查明,2007年至2014年初,林耘埜利用擔任文山州副州長、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先后收受他人送給的現金、金條、手表等財物,并為其謀取利益。其中,收受人民幣及按人民幣折算的財物共計價值2196.6458萬元,收受港幣及按港幣折算的財物共計價值79.66283萬港元,此外還收受美元7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林耘埜表示要與辯護人商議后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