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的大背景下,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堅持紀在法前、紀嚴于法,把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轉化為紀律要求,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對于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
一是將黨章相關內容具體化,突出政黨特色、黨紀特色。《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分則各章的內容。根據黨章規定的黨員要“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的要求,在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中規定“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等紀律處分條款。
二是將違反黨的紀律行為整合修訂為6類。《條例》將原來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修訂為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行為等6類。在“分則”部分,分設“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等6章。
三是突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黨的各類紀律中,政治紀律是打頭、管總的。不管違反哪方面的紀律,任其發展,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能力,最終都會破壞黨的政治紀律。必須把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永遠排在首要位置。《條例》更加強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中增設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組織或者參加迷信活動、搞無原則一團和氣以及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違紀條款。
四是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原《條例》存在紀法不分問題,把公民不能違反的法律底線作為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底線,降低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條例》去除與國家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強調把紀律挺在前面。其一是紀法分開。凡國家法律法規已經規定的內容不再作重復規定,共刪除79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條款。其二是紀嚴于法。《條例》對黨員違紀行為作出比法律更嚴格的規定,一些盡管屬于不違法的行為但要受到黨紀約束。比如遇危不救行為,即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其三是紀在法前。《條例》在總則中明確將“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作為黨紀處分工作的原則,規定要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同時,在刪除與國法相重復的內容后,對于如何追究黨員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黨紀責任,《條例》區別五種不同情況,分別用專門條款分別作出規定,實現黨紀與國法有效銜接。
五是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作風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最新成果。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三年來的豐富實踐為黨內法規制度創新奠定了堅實基礎。《條例》充分體現了這方面的實踐成果。比如,總結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反對“四風”實踐成果,增加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生活奢靡等違紀條款。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要求,將“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 的行為列入違反工作紀律行為,明確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予以紀律處分。根據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抽查核實工作和集中清理裸官、檔案造假等工作的需要,增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違規取得國(境)外居留權或者外國國籍,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等違紀條款。突出群眾紀律,新增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等違紀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