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云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原局長耿弘涉嫌濫用職權、受賄案。
耿弘,1959年10月生,研究生學歷,河南省滑縣人,云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原局長。耿弘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經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紅河州人民檢察院管轄,由紅河州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耿弘犯濫用職權罪。2007年9月16日,文山某鎢業集團公司、文山某鎢業有限責任公司就文山州麻栗坡南秧田鎢礦達成資產轉讓協議,后于2008年7月24日向云南省國土資源廳提出該鎢礦采礦權的轉讓申請。按照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的通知》及《云南省礦業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作為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南秧田鎢礦,其采礦權轉讓應當由礦業權評估機構先對政府出資部分的礦業權價值進行評估,結果得到確認并繳納價款后方可轉讓,且未提交價款繳納完結文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礦業權轉讓申請。為此,文山某鎢業集團公司董事長李某、時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的林耘埜(另案處理)先后找到時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的耿弘,提出先辦理轉讓審批手續,以后再繳納價款的請求,并讓其幫忙。耿弘在明知該請托事項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下,在林耘埜組織召開的專題會議上率先提出可以辦理轉讓的意見。2008年10月13日,耿弘違反規定在《采礦權轉讓責任表》上會簽“同意”意見,最終經林耘埜審核批準,文山某鎢業集團公司于2009年4月29日取得南秧田鎢礦采礦權,該采礦權價款至今未收取,造成國家財產損失計人民幣4158.81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耿弘犯受賄罪。2008年至2014年,耿弘利用先后擔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云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局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了有業務往來的林某、彭某、唐某、沈某、侯某、曲某等人送的財物,共計現金人民幣90萬元、現金美元5萬元、價值人民幣12.95萬元的1塊名牌手表、價值人民幣3萬元的1個玉石平安扣,為行賄人在獲得訂立合同和辦理相關業務等方面謀取利益。
公訴機關認為,耿弘無視國法,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實行數罪并罰。
庭審中,進行了量刑情節法庭調查,控辯雙方各自提供了在量刑情節方面的證據材料并當庭質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就部分案件事實及其性質、情節、收受財物的價值等問題提出異議并進行辯護。
耿弘在作最后陳述時說,在當今社會,一個人能否“變通”似乎成為“有能耐”的代名詞,而自己就是在工作中違反規則搞“變通”,才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淵的,希望其他人引以為鑒,“要慎交友、慎言行”。
由于案情重大,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情節等方面存在分歧,該案未當庭宣判,合議庭將進行認真評議后擇期宣判。
(鐘旭 岳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