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意見》指出,河湖管理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近年來,一些地區積極探索河長制,由黨政領導擔任河長,依法依規落實地方主體責任,協調整合各方力量,有力促進了水資源保護等工作。全面推行河長制要堅持黨政領導、部門聯動,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明確各級河長職責,強化工作措施,協調各方力量,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但在一段時間內,很多地方在發展過程中,并沒有處理好二者的辯證關系:為了追求一時的GDP增長,絲毫不顧及污染帶來的長期惡果。一些河流湖泊臭氣熏天,魚蝦難見,灌溉飲用更是奢談,嚴重影響了周邊和沿途群眾的生產生活和身體健康。
但歷史不是用來譴責的,在我們坦然地繼承前輩給我們留下的物質財富時,必須毫無怨言地承擔起償還他們“硬發展”欠下的“歷史舊賬”的責任。很多河流湖泊被污染時沒人管,現在要恢復原樣不能沒人管。《意見》提出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就是通過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將河流湖泊的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責任具體到人。
河長官不大,但責任重大,也正因此,河長的責任不能虛化。“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于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力,發生生態環境損害事故的,不僅要行政問責,更要突出政治問責,追究有關黨組織的領導責任。把河長制落實好,做到每條河湖都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假以時日,領導干部就能欣然接受群眾“下河游泳”的邀請了。(趙海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