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保山市紀委消息:經查,2016年,李富在任騰沖市副市長期間,違反組織紀律,在保山市委、騰沖市委主要領導找其談話,了解反映其問題線索時,不如實報告自己的違紀問題;2008年至2012年,李富在任猴橋鎮黨委書記、騰沖縣住建局局長期間,違反廉潔紀律,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嚴重違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保山市紀委常委會研究并報市委批準,決定給予李富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經保山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并報市政府批準,決定給予李富行政撤職處分,重新確定為主任科員,違紀所得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