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州委印發了《中共文山州巡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對巡察工作機構人員、巡察范圍和內容、工作方式及權限、工作程序、紀律與責任等進行明確,規范了全州巡察工作。
《辦法》共9章30條,由總則、組織領導與職責、巡察對象和范圍、巡察任務、巡察工作程序及方式、成果運用、工作機制、紀律與責任和附則組成。
為了確保巡察工作順利開展,成立文山州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巡察工作的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州委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庫,根據巡察工作需要,從人才庫中抽調人員組建州委巡察組,在州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承擔巡察任務。巡察組組長、副組長實行一次一授權,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在巡察工作期間,州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管理。
《辦法》明確,文山州巡察工作接受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州委是組織開展巡察工作的責任主體。巡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依規、實事求是,聚焦問題、注重實效,發揚民主、依靠群眾的原則,主要對州委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基層黨組織進行巡察。巡察組主要對巡察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的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落實全面從嚴管黨治黨主體責任,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方面存在的問題;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州實施辦法以及“四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貫徹執行州委、州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督促被巡察單位整改省委巡視組巡視反饋意見和移交事項辦理的情況。
《辦法》規定,州委每年組織開展不少于三個輪次的巡察工作,巡察工作堅持常規巡察和專項巡察相結合,以專項巡察為主的方式開展。根據巡察工作需要,可組織縣(市)巡察組交叉巡察。原則上,對各縣(市)巡察時間為30天,州屬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巡察時間為20天,根據巡察工作需要,可適當延長巡察時間。同時,建立巡察工作匯報機制、整改落實督查制度、巡察辦與相關部門協作機制等制度。明確了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配合單位、巡察組成員及被巡察單位應遵守的紀律和應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