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6日下午,我們收到所監督的某部門報備的《關于在全州某系統開展副科級領導職位競爭上崗的公告》,乍一看上去,公告寫得比較規范,好像不存在什么問題,但我仔細揣摩了一下,為什么把崗位年齡條件設置為46歲,這其中是否有因人設崗的“貓膩”呢?
緊接著我們第一時間查閱了相關政策規定,根據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關于加強和改進優秀年輕干部培養選拔工作的意見》等規定“應當注重培養選拔年輕干部,注重使用后備干部”。該部門此舉明顯違反相關規定,有因人而設崗位條件的嫌疑。
于是,我們立即召開了專題會議進行深入分析研究,決定約談該部門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
7月7日上午8點30分,開始約談。
“為什么將年齡上限設置為46歲?處于什么樣考慮、依據是什么?”我直接把問題拋給該部門負責人。
“我們定的這個方案時是召開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的,設定這個年齡的原因是我單位目前科級干部缺位,急需用人。而這次競爭上崗的范圍是系統內部熟悉業務的人員,由于系統內部人員老化、人才缺乏,為此放寬年齡限制。”該部門負責人辯解道。
“為什么偏偏設定46歲而不是45歲,難道不是針對某個人的條件來設置的崗嗎?”我步步追問。
該部門負責人始終在找各種理由辯解。
“運用約談提醒方式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是實踐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的實踐要求,體現的是對黨員干部的嚴管厚愛,目的就是要把‘破紀’化解在萌芽狀態,是給你們一個改正錯誤的機會,請正確對待組織的用心”。針對他們的種種推脫搪塞,我嚴肅地指出。
經過反復詢問,耐心細致的開導,該部門負責人終于承認了因人而設的錯誤事實,立即終止了此次公開競爭上崗,改為重新發布公告,在全州范圍內公開選調公務員。
“沒想到這么一件看似不起眼的‘小事’,都被你們‘盯梢’,看來紀委抓早抓小已經常態化了。我們將汲取教訓、舉一反三,更加注重抓好小節,強化對系統干部的監管。”約談結束時,該部門負責人如負重釋地說。
鑒于該部門負責人認識到了錯誤并及時進行了整改糾錯,我們沒有更進一步追究相關責任。但這個事件充分說明,紀檢機關在執紀監督過程中不能“坐等”違紀,而是要“瞪大眼睛、拉長耳朵”,把監督關口前移,注重細節,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防微杜漸,才能正確把握運用好“四種形態”,提高監督執紀實效。(西雙版納州紀委 王恒康 張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