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為競選村黨總支委員,出錢叫他人幫忙拉票,是嚴令禁止的行為,是違反組織紀律的,作為村總支書記,私心抹滅了黨性,對發生在眼皮底下的違紀問題視而不見,造成極壞影響,我愧對組織、愧對父親……”在接受石林縣紀委調查時,鹿阜街道辦事處板橋村黨總支書記潘艷紅痛悔地說。
2016年2月24日,石林縣紀委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鹿阜街道辦事處板橋村潘元林拉票賄選問題。“拉票賄選的案件影響極壞,必須嚴查。”當天,縣紀委就成立調查組到板橋村調查核實。
“你父親約他人吃飯商量拉票賄選時,你是否在場?”調查組的同志直奔主題。
“我在現場。”潘艷紅回答。
“哪你為什么沒有當場制止你父親?”
“我父親以前是我們村書記和主任,人緣關系很好,他出面拉票,對我競選連任也有好處。”
……
隨著調查的深入,潘元林出資委托他人拉票賄選問題逐漸浮出水面。
經查,2016年2月18日,石林縣鹿阜街道板橋村黨總支委員潘元林,邀請板橋村黨總支委員、碧落甸第二黨支部書記李樹華、虎街第一黨支部書記徐云、第二黨支部書記常天勇、第三黨支部書記張紅明等人到縣城飯館吃飯,分別拿給李樹華4000元、徐云3500元、常天勇3500元、張紅明3000元,委托他們以500元一張選票,向各自支部黨員為自己和女兒拉票。現場目睹一切的潘艷紅知道拉票賄選是違紀行為,但私心戰勝了黨性,她采取“視而不見”的態度,既不提醒,也不制止。
目前,潘元林被開除黨籍,李樹華、徐云、常天勇、張紅明4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潘艷紅身為村黨總支書記,明知管轄范圍內有黨員頂風違紀,在換屆中拉票賄選,卻不提醒、不反對、不制止,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2016年6月22日,潘艷紅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板橋村黨總支副書記畢勇也存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的問題,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與此,為推動《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落實,石林縣先后制定出臺了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1+7”制度,明確了黨委6個方面41項主體責任、6個方面30項監督責任,以及“兩個責任”考核、述廉述責及約談等三個配套辦法,加大了對落實“兩個責任”特別是黨委主體責任的檢查考核、述廉述責及巡察約談力度。制定了《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的責任追究辦法》,明確規定了實施責任追究的原則、情形、方式、程序及結果運用,對落實“兩個責任”不力的43種情形實施責任追究。今年來,通報了3起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不力被問責的典型案例,進一步釋放了有權必有責、失責必追究、追究必從嚴的強烈信號。(石林縣紀委 趙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