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鄉黨委副書記、鄉長,沒有執行好重大事項決策制度,嚴重違背了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我愿意接受組織處理……”日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隴川縣勐約鄉黨委副書記、鄉長董橋相,面對縣紀委作出的處分決定懊悔不已。
2015年12月25日,隴川縣紀委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董橋相個人擅自決策有關事項的問題后。2016年2月25日,縣紀委對其進行了書面函詢,并對信訪問題線索及函詢情況進行了核實。
經查,2014年3月11日,董橋相安排勐約鄉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出納到縣接待辦用餐飲發票報取現金人民幣2萬元,該筆資金未入勐約鄉政府賬戶,直接支付給勐約鄉銀河食館費1.2萬元人民幣和建芬農家樂餐飲費人民幣0.8萬元;2014年,董橋相擅自同意勐約鄉計生辦使用向縣計生局爭取到2萬元人民幣,購買了面包車一輛,購買后該車未掛號牌,并一直由鄉計生辦使用。
鑒于董橋相在函詢過程中,主動向組織如實說清問題,積極配合核實了解有關情況,隴川縣紀委對其進行了誡勉談話問責,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寫出保證書。
對于群眾反映董橋相的問題線索,隴川縣紀委及時進行函詢,以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方式及時“拉一把”,觸動其思想和靈魂,喚醒其黨章黨規黨紀意識,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防止“小病”拖成“大病”,體現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這既是組織的關愛,也是對干部的教育和保護。(李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