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我也知道自己是公車私用違反了規定,但我卻自以為是,認為紀委的不會周末來督查,也不會真正來管,造成這樣的結果完全是因為自己的紀律意識淡薄、思想麻痹大意,回想起來真是不值啊……”近日,隴川縣麻栗壩水庫管理局庫區管理所副所長王炳生因公車私用問題接受縣紀委調查談話時如是說。
2016年11月3日,隴川縣紀委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隴川縣麻栗壩水庫庫區管理所副所長王炳生存在公車私用涉嫌違紀問題線索,縣紀委立即對該問題線索進行初核。2016年11月25日,經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16年7月29日(星期五)下午下班后,王炳生私自將庫區管理所的公務車從隴川開回芒市自己家中,于7月31日(星期日)下午將公務車開回庫區管理所;2016年11月11日(星期五)下午下班后,王炳生再次私自將該公務車從隴川開回芒市自己家中,11月13日(星期天)才返回庫區管理所。王炳生以上兩次違規使用公務車輛,均未向其上級領導及局辦公室報備,也沒有辦理公務事宜,屬于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2016年12月2日,經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王炳生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16年12月16日,經縣委研究決定免去其隴川縣麻栗壩水庫管理局庫區管理所副所長職務。
縣紀委常委會認為此案是公務用車改革后,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公務用車管理的一件頂風違紀典型案例,為防止“四風”問題反彈回潮,提出在全縣范圍內再次重申強調公車管理使用有關紀律規定。
【執紀者說】王炳生作為一名黨員領導干部,本應以身作則、模范遵守黨的紀律,而他卻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不能自律,反映出在作風紀律高壓態勢下,仍有個別黨員干部心存僥幸,無視黨的紀律和規定,不惜頂風違紀、觸碰底線。該問題再次警示我們,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綜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按照“誰分管、誰談話”的原則,加強對黨員干部黨性黨風黨紀教育,持續糾正“四風”,尤其對禁而不止、教而不改者,要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查處,堅決推動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有關紀律規定落地生根、擲地有聲。(孫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