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州委印發了《縣市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試行)》《州紀委派駐紀檢組長、副組長提名考察辦法(試行)》。
《辦法》針對縣市紀委書記、副書記,州紀委派駐紀檢組長、副組長的提名和考察兩個重要環節作出規定。在提名條件上,突出強調紀委書記、副書記、州紀委派駐紀檢組長、副組長人選要政治上靠得住、群眾公認,敢于堅持原則,敢于監督執紀問責,注重從具有基層領導工作經歷,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表現突出的優秀干部中選拔。縣市紀委書記人選應當易地交流任職且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州紀委派駐紀檢組長應當交流任職。在干部來源上,明確要求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既可以從紀檢系統內提名,也可從紀檢系統外提名。辦法明確要求州紀委要會同州委組織部、縣市黨委、駐在部門等有關方面,掌握紀委書記、副書記、州紀委派駐紀檢組長、副組長的備用人選,為提名提供人員儲備。在提名、考察程序上,辦法明確規定縣市紀委書記、副書記、州紀委派駐紀檢組長由州紀委會同州委組織部提名、考察。
《辦法》規定,州紀委派出紀工委書記、副書記,州級部門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考察,參照《州紀委派駐紀檢組長、副組長提名考察辦法(試行)》執行。
兩個試行辦法的實施,有力推動了楚雄州各級紀檢監察領導班子建設,為全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供堅強組織保障。(吳亞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