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保山市紀委消息:經查,2012年,李靖宙經保山市司法局批準借用到市天平公證處工作,其人事關系仍屬于隆陽區司法局,工資由隆陽區財政發放。李靖宙在市天平公證處工作期間,違規領取工資報酬76649.14元。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隆陽區紀委常委會研究并報區委常委會批準,決定給予李靖宙同志黨內警告處分,違紀款76649.14元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