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8日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既體現黨紀的綱性,也具法律的前瞻性,進一步規范了紀檢機關的工作程序、明確了紀檢機關的辦案流程、嚴格了紀檢機關的政治規矩,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尚未出臺實施前,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亟待規范和完善《規則》的實施辦法。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行政監察法》授予了監察部門查詢銀行存款的權力,卻不能實施凍結和扣劃行為,要采取凍結措施,需提請人民法院協助辦理。《規則》第二十八條“審查組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經審批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談話,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查詢有關信息,暫扣、封存、凍結涉案款物,提請有關機關采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措施”。《規則》的出臺,一是紀檢機關的職權擴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權查詢的機關有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監察、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審計、證監會;有權凍結的機關有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有權扣劃的機關有法院、海關、稅務。紀檢機關具有查詢、凍結權,是賦予權力的唯一的黨的機關。二是突破了《行政監察法》的主體資格。在紀檢機關與監察機關合署辦公的條件下,查詢人員是以監察人員的身份出現,現拓寬到紀檢機關人員。三是紀檢機關與監察機關職權互補。《行政監察法》明確監察機關具有查詢權,而《規則》更進一步明確紀檢機關具有查詢、凍結權,被審查對象是黨員的,由紀檢機關查詢、凍結;被審查對象不是黨員的,由監察機關查詢,但不得凍結。《規則》雖賦予紀檢機關有查詢、凍結權,但以下問題亟待解決:
一、不及時協助或拒不協助查詢、凍結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到金融單位查詢、凍結存款時,金融單位或經辦人因各種利益關系,采取拖時間或拒不協助而暗地里通知存款人或單位轉移資金,或到場阻撓等,致查詢、凍結落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可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予以拘留;并可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而紀檢機關不具有罰款、拘留等強制權,只具有黨紀、政紀的執紀權,按不作為、慢作為給予處理,程序繁瑣、效果不佳,且對轉移走的涉案款物無權責令其追償履行。
二、執紀文書的問題。1999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 監察部辦公廳關于查辦案件中需查詢或者凍結被調查對象存款時應以監察機關名義使用監察文書的通知》,通知要求,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察部1998年10月13日印發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存款的操作程序并附有文書格式;監察部1999年6月7日印發了《監察機關監察文書格式標準文本式樣》,其中式樣10即“查詢存款通知書”。根據紀檢、監察機關合署辦公、行使兩種職能的實際,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今后在辦案中確實需要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存款或者凍結存款時,無論是以紀檢機關名義立案的,還是以監察機關名義立案的,均應以監察機關名義使用上述監察文書。現紀檢機關有查詢、凍結權,卻沒有統一的文書格式,且原監察文書格式樣本也不適應時代需要。
三、凍結范圍的問題。腐敗的多元化,不僅只是個人或哪個部門,金融部門和黨、團組織等都有可能會成為腐敗的主體,《規則》沒明確紀檢機關可以對哪些帳戶和款項凍結。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于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三十條明確下列賬戶和款項不得凍結:1、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2、特定非金融機構備付金;3、封閉貸款專用賬戶(在封閉貸款未結清期間);4、商業匯票保證金;5、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存款保險基金;6、黨、團費賬戶和工會經費集中戶;7、社會保險基金;8、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9、住房公積金和職工集資建房賬戶資金;10、人民法院開立的執行賬戶;11、軍隊、武警部隊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賬戶的存款;12、金融機構質押給中國人民銀行的債券、股票、貸款;1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銀行間市場交易組織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同意設立的黃金交易組織機構和結算機構等依法按照業務規則收取并存放于專門清算交收賬戶內的特定股票、債券、票據、貴金屬等有價憑證、資產和資金,以及按照業務規則要求金融機構等登記托管結算參與人、清算參與人、投資者或者發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結算完成之前的保證金、清算基金、回購質押券、價差擔保物、履約擔保物等擔保物,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14、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規定不得凍結的賬戶和款項。其次,對凍結的期限、凍結后的處理等,《規則》都沒有明確規定。雖然《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辦法”,但為了監督執紀中查詢、凍結涉案款物執行的規范、統一,體現政治執紀的根本,很有必要對上述存在問題,及時制定實施辦法和文書格式樣本等,以便下級紀委在實際工作中具體操作。(永善縣紀委 王清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