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麻栗坡縣出臺了《中共麻栗坡縣委巡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明確巡察工作原則,細化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巡察辦、巡察組的職責。
《辦法》指出,巡察組長和副組長實行一次一授權。按照專兼職相結合的原則,每個組相對固定1名副組長和1名聯絡員。相對固定的巡察干部在巡察辦連續工作1年,與原單位工作業務脫鉤,工資和人事關系繼續保持在原單位不變,在巡察辦工作期間,由巡察辦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管理和考核。相對固定的巡察干部采取一年一輪換的方式進行調整,每年年初由巡察辦從巡察人才庫中提出調整人選,報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行文通知人選所在單位。巡察組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開展巡察工作期間,原則上實行集中辦公,統一管理。
巡察組巡察的對象和范圍包括各鄉鎮黨委、人大、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縣委工作部門、縣人民政府部門、人民團體以及縣委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及縣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對鄉鎮黨委的巡察,可以延伸到站所和村(社區)。
《辦法》規定,巡察組采取聽取被巡察單位黨組織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專題匯報,與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職工進行個別談話,受理反映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所屬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召開座談會,列席被巡察單位有關會議,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以適當方式到被巡察單位的下屬單位或部門了解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對專業性較強或者特別重要問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等方式開展工作。
《辦法》要求,被巡察單位整改工作結束15日內,由縣紀委各派出(駐)紀檢監察機構協助做好對被巡察單位整改落實的檢查工作。在完成檢查工作5日內,向巡察辦書面報送檢查情況。同時,負責對上級巡察辦、縣委領導和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批示、批轉等相關事項進行跟蹤督辦。(吳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