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督促被巡察單位進一步抓好巡察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同時對巡察組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監督,近日,玉溪市制定印發《玉溪市級巡察工作評價辦法(試行)》,從評價對象、評價內容、評價方式、結果運用等方面對巡察工作質量進行評估,確保巡察工作質量得到提升,巡察取得實效。
《辦法》明確了評價對象分別為被巡察單位和市委巡察組。對被巡察單位的評價內容主要是被巡察單位對巡察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具體看被巡察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是否切實履行整改第一責任人職責,巡察組反饋的問題和意見建議是否逐項整改落實,是否存在走過場、打折扣、搞變通的問題。對市委巡察組的評價內容主要是看各巡察組否發現被巡察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突出問題,問題定性是否客觀準確;是否嚴管巡察干部;是否嚴格按工作權限開展巡察、遵守巡察工作紀律、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市委實施辦法等。
評價以發放評價表,組織開展“雙向六測評”的方式進行,即市委巡察組、被巡察單位干部職工、市紀委聯系紀工委、市委巡察辦分別按照30%、30%、20%、20%的占比分對被巡察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測評;被巡察單位干部職工、市委巡察辦分別按照60%和40%的占比分對巡察組工作情況進行測評。評價分為三個等次,90分(含)以上的為“滿意”, 75分(含)—90分的為“基本滿意”, 75分以下的為“不滿意”。
該《辦法》明確,將被巡察單位對巡察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納入年度綜合考評和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在年度綜合考評中,對評為“滿意”的不扣分,評為“基本滿意”的扣0.5分,評為“不滿意”的扣1分。在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中,對評為“滿意”的不扣分,評為“基本滿意”的扣1-2分,評為“不滿意”的扣2-3分。
《辦法》同時規定,被巡察單位被測評為“不滿意”的,按照巡察整改工作相關要求,責成該單位重新進行整改,并視具體情況由市紀委對其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問責等處理。對巡察組的評價結果責作為調整優化巡察組隊伍建設,改進巡察工作方式方法的重要參考和依據。(楊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