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被巡察單位抓好巡察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嚴格質量評估,全面評價被巡察單位問題整改實效,對巡察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元江縣近日印發《元江縣巡察工作評價辦法(試行)》,全面拓寬成果運用,形成長效機制。
《評價辦法(試行)》由評價對象、評價內容、評價方式、權重構成、結果運用、組織實施六個方面組成,主要對被巡察單位整改落實情況以及巡察組工作情況進行評價,以發放評價表,組織開展“雙向六測評”(即縣委巡察組、被巡察單位干部職工、縣紀委聯系紀工委、縣委巡察辦分別對被巡察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測評,被巡察單位干部職工、縣委巡察辦分別對巡察組工作情況進行測評)的方式進行。
對被巡察單位的評價考核結果將納入年度綜合考評、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當中,被評為“基本滿意”和“不滿意”的,將進行相應的扣分,其中,被評為“不滿意”的,還將按照巡察整改工作相關要求,責成被巡察單位重新進行整改。同時,視具體情況由縣紀委對其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問責等處理;對縣委巡察組及成員工作情況的評價結果將由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干部個人工作實績考評、調整優化巡察組隊伍建設、改進巡察工作方式方法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評價辦法(試行)》指出,巡察是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巡察整改作為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契機,全縣各有關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不折不扣抓好整改任務落實,各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要切實履行整改第一責任人職責,各責任單位要細化整改內容和整改措施,高標準抓好整改落實,嚴禁出現走過場、打折扣、搞變通情況。同時要求各巡察組及成員要全面認真負起責任,著力發現被巡察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突出問題,客觀準確做好問題定性,嚴管巡察干部,嚴守巡察工作紀律,嚴格按工作權限開展巡察工作。(李普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