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黨員我不應該做違法亂紀的事,無視法律規定不辦許可證自行采伐林木,對于我所犯的錯我真心后悔……”在調查談話中老黨員楊國恩后悔之情難以言表。
梁河縣曩宋鄉河東村的楊國恩是一名有著45年黨齡的老黨員了。2014年底,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到自家自留山上采伐林木,蓄積27.376立方米,折原木材積17.794立方米。梁河縣紀委在線索排查中了解此事后,迅速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楊國恩身為中共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未到林業部門辦理采伐手續就到自家林地進行砍伐,造成濫發林木事實,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2016年9月29日,梁河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楊國恩開除黨籍處分。梁河縣人民法院判決楊國恩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對楊國恩扣押在案的木材款依法予以追繳。
“總以為自己年齡大了,不用學習了,致使對有關黨紀、法規知之甚少,法紀意識淡薄。我今后一定加強學習,帶頭做好表率。”楊國恩誠懇地接受了組織處分。
【執紀者說】
國無法不治,民無法不立。作為基層黨員,應加強對黨紀法規的學習,增強黨章黨規意識,明確黨的紀律要求和規矩,自覺用黨的紀律規范自己的言行,知道自己應該做什么,應該怎么做。同時,要充分發揮基層黨員的先鋒模范和表率作用,要帶頭學習、宣傳、貫徹黨紀法規,做遵紀守法的榜樣。(梁河縣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