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管村民小組集體款期間,我動用過兩筆款作為種樹和生活開支。但是,村民小組需要用錢,只要大家同意使用,我都毫無意見的支付,我從來沒有過占用和私吞的想法。”尹興周在悔過書中寫道。
2016年8月,縣紀委信訪室接到群眾來訪,反映盈江縣太平鎮雪梨村黨總支書記尹興周存在私自使用其保管的革奪村民小組集體資金的問題。
縣紀委高度重視,立即組成調查組進行核實。調查發現,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尹興周在擔任雪梨村黨總支書記兼革奪村民小組組長期間,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公私不分,私自將其保管的集體資金3萬元用于個人生產生活開支。
在調查期間,尹興周認識錯誤,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退還違紀款3萬元。經盈江縣太平鎮黨委研究,并報盈江縣紀委2016年12月18日批準,決定給予尹興周開除黨籍處分。
身為總支書記的尹興周,原本應該帶頭嚴格執行規定,卻私自將其保管的集體資金3萬元用于個人生產生活開支,還自認為“我不知道這樣做是違規違紀的”。由此可看,這樣的行為是對黨紀黨規的無視。試問,如此行走在違規邊緣的黨員又怎么能成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好黨員?
執紀者說
“公是公、私是私”,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私用。作為黨員,必須界定清楚,做到公私分明;也必須管好自己,保持自身廉潔,切忌貪一時之快,用一些理由作為借口,結果,毀了自己的形象,也毀了黨的形象,讓廣大黨員喪失可信度,得不償失。(盈江縣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