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巡察工作,近日,玉溪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玉溪市巡察工作管理規定(暫行)》,對巡察機構和人員管理、巡察要求和紀律等作出規定。
《規定》明確,玉溪市委巡察辦在市委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基礎上組建,為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是市委的工作部門,在市委巡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設在同級紀委。巡察辦主任由正處級領導干部擔任,市委巡察辦編制及人員由市紀委代管。同時,市委組建7個巡察組,承擔市委巡察工作任務,向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每個巡察組設5至7人,其中組長1人,副組長1至2人,其他巡察人員3至5人,組長、副組長由市委實行一次一授權。在巡察工作期間,巡察組成員由市委巡察領導小組進行管理,日常工作由巡察辦負責,個人年度考核由所在部門負責,市委巡察辦負責提供其在巡察工作期間的思想、工作和紀律表現情況。
《規定》對巡察要求和紀律作出了規定,明確按照保密、高效、嚴格管理的原則,在開展巡察工作期間對巡察組實行集中辦公、統一管理。同時,要求各巡察組成員嚴格執行考勤請假、請示報告、安全保密等制度,并從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巡察組成員出現不服從組織安排消極對待工作、不如實報告巡察情況、泄露巡察工作秘密、工作超越權限、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等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楊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