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理州委出臺了《大理州干事創業容錯糾錯辦法(試行)》,從容錯情形界定、容錯程序規范、糾錯機制運行、注重結果運用和組織保障五個方面構建了一套系統、全面的容錯糾錯機制,幫助干部提振“精氣神”,營造銳意改革、勇于創新、敢于擔當、合理容錯的良好干事創業環境。
建機制,容錯糾錯不“空轉”。將全州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民主黨派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員統一納入容錯糾錯的對象,非監察對象參照執行,實現容錯糾錯對象全覆蓋。嚴格區分失誤與失職、敢為與亂為、負責與懈怠、為公與徇私的界限,重點突出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寬嚴相濟原則,鼓勵改革創新、寬容失誤,并注重抓早抓小、著眼預防、及時糾錯,讓容錯糾錯工作有“紅線”。建立完善組織保障機制,各級黨委把容錯糾錯納入黨建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宣傳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保障容錯糾錯機制的有效運行。
明邊界,容錯糾錯有“靶心”。容錯糾錯機制重點圍繞州委、州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突出深化改革、洱海保護、脫貧攻堅、“五網”建設、招商引資、產業發展、城鄉統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等重大項目和重點工作,明確指出決策部署、改革探索、項目推進、群眾服務、應急處置、矛盾化解、政策界定、部署落實、自然災害、法律規定等11種可以進行容錯的情形。
定程序,容錯糾錯有“療效”。明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為實施主體和認定機關,根據干管權限,按照提出申請、調查核實、組織認定、跟蹤回訪、結果運用5個步驟嚴格規范開展容錯糾錯。特別是在結果運用上,明確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黨建考核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等不受影響;干部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不受影響;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后備干部資格不受影響;個人評優評先不受影響。符合容錯糾錯情形,但重復出現失誤或過錯的,不得從輕、減輕或免予責任追究。( 張寶明 李銀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