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財務人員,長期以來放松了對自身的要求,我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深深的愧疚,更重要的是感到對不起同事對我的信任,給單位抹了黑……”在接到屏邊縣紀委下達的處分決定書時,祝應紅很是懺悔。
經查,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祝應紅在屏邊縣白河中學兼任財務人員期間,違反廉潔紀律,于2011年11月16日,接受時任該校校長宋安龍從“小金庫”中提取分給的現金1000元;2013年7月7日,根據宋安龍授意,從學校違規私設的“小金庫”賬戶中轉賬5000元到祝應紅本人銀行賬戶占有使用;2013年8月,根據宋安龍授意,祝應紅用“小金庫”資金4980元購買一臺筆記本電腦歸個人使用。
2017年5月10日,屏邊縣紀委給予祝應紅黨內警告處分。涉案財物已按規定收繳。宋安龍因涉嫌違法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執紀者說】
財務人員擔負著單位財經管理的重任,應該嚴守財經紀律,更應該嚴以律己,用更高的標準來要求自己,不能把“領導授意”當成自己違紀的理由。我們要時刻謹記,紀律的“紅線”不能觸碰,財經紀律的底線不能越,否則,必被嚴肅查處。要以此案為鑒,警鐘長鳴、引以為戒,要知畏知止,面對本單位領導錯誤的決策和違規違紀的“授意”時,能嚴守紀律、遵守規定,敢于抵制。(屏邊縣紀委 袁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