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干部遇到干預監督執紀問責行為時該怎么辦?云南省紀委近日印發《干預監督執紀問責工作報告備案規定(試行)》,明確要求對此類情形應予以拒絕,并全面、如實報告備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據云南省紀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干預監督執紀問責工作的情形包括:非因履行工作職責需要,打聽、過問信訪舉報、線索管理與處置、執紀監督、執紀審查、案件審理等環節尚未公開信息的;為監督執紀問責對象說情、打招呼、開脫,要求為監督執紀問責對象及其特定關系人傳遞有關材料和信息以及提供特殊關照的;要求或邀請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與監督執紀問責對象及其特定關系人私下會見或者通過網絡、電話、郵件等形式通報溝通有關情況的;非因履行工作職責需要,對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以威脅、恐嚇、利誘、誣告、陷害等方式干擾、阻撓監督執紀問責工作,傷害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及其親屬的,等等。
“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如遇有上述情形,應在3個工作日內如實填寫《干預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情況報告備案表》,報送同級紀委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應報告備案而未報告備案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云南省紀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對干預監督執紀問責工作的行為,情節輕微的,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進行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領導干部干預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責任追究情況,寫入其個人廉政檔案,并責成其在民主生活會上作檢查。
據了解,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如實報告備案干預監督執紀問責工作的行為將受到保護。對受到威脅、恐嚇、誣告、陷害的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及其親屬,紀檢監察機關應及時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必要時協調公安機關等部門予以協助。(何詠坤 普曉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