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資金是群眾的‘救命錢’,容不得動手腳、玩貓膩,我不該為套取扶貧資金提供‘幫助’,更不應該觸碰紀律的‘紅線’,我接受組織對我的處分…”接到處分決定時,屏邊縣白云鄉林業站原站長黃正華悔恨萬分。
經查,2002年1月至2011年6月,黃正華在擔任白云鄉林業站站長期間,根據時任白云鄉黨委副書記、鄉長肖紅洋(已另案處理)授意,組織林業站職工編造該鄉2010年、2011年農戶種植草果390500株統計表,并代替農戶簽字按手印。表冊造好后交由白云鄉財政所,用于到縣扶貧辦報銷林下草果培植項目資金使用。2011年1月20日,黃正華和鄉財政所工作人員一起開具草果苗款發票5張,金額328807.50元,經辦人為黃正華本人簽字后,將套取資金轉到白云鄉政府違規所設的“小金庫”中。
2017年2月16日,屏邊縣玉屏鎮黨委給予黃正華黨內警告處分。
【執紀者說】
扶貧資金是貧困群眾的“救命錢”,是脫貧攻堅的“助推劑”,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更容不得動手腳、玩貓膩。違規套取專項資金,影響到脫貧攻堅任務進程,違背了黨對人民群眾的承諾。可見,“蚊蠅”再小,只要有阻脫貧致富奔小康的步伐,就一定要清除干凈,確保讓每一分資金都惠民利民、用到實處。任何套取、貪污、冒領、截留、挪用扶貧項目資金行為,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為,都將受到嚴懲。(屏邊縣紀委 袁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