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例一 張某,某國有農場黨委書記兼場長,中共黨員。2016年2月,張某為了在上級領導面前顯示農場的多樣性規模性,未經調查研究,不顧群眾反對,提議并決定農場花費1000萬元建設50個溫室蔬菜大棚由農場職工承包。蔬菜大棚建成后,由于距離縣城太遠,蔬菜難以銷售,致使50個大棚無人承包,閑置至今,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案例二 李某,某縣縣長,中共黨員。劉某系李某大學同學。某國有公司準備購買一處廠房,并找到了三家出售方,劉某的公司是其中一家。但劉某的廠房性價比最低,該國有公司不準備與其交易。于是,劉某找李某,請其幫忙說情。隨后,李某給該國有公司負責人打電話,讓其給予關照。最后,該國有公司只有多花25萬元購買了劉某的廠房。該事在當地造成不良影響。
【處理建議】
案例一中,張某作為黨員領導干部,違犯群眾紀律,不顧群眾意愿,不考慮單位客觀實際需要,未經調查研究,不經科學論證,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盲目上蔬菜大棚項目,屬于盲目鋪攤子、上項目違紀行為。張某既是直接責任者,也是領導責任者,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案例二中,李某作為黨員領導干部,違犯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國有公司房產交易,造成不良影響。李某構成違規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大經營活動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黨紀評析】
(一)張某違犯群眾紀律,盲目鋪攤子、上項目,既是直接責任者,也是領導責任者,應追究其黨紀責任
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是黨章規定的一項黨員義務。
盲目鋪攤子、上項目違紀行為,是黨紀處分條例新增加的條款。該違紀行為主體必須是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該違紀行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具有謀取個人“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目的,少數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明知盲目鋪攤子、上項目是違紀行為,但為了謀求個人的政績,利用職權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該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及黨群干群關系。
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第一,不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這是指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為了個人或者小團體目的和利益,不顧群眾意愿,不考慮客觀條件,違背科學發展規律,唯地區或者部門生產總值或增長率論,脫離實際、脫離群眾等,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行為。“鋪攤子、上項目”是指在當地規模比較大,涉及面廣,事關國家、集體或者群眾切身利益的工作或決策。第二,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根據規定,盲目鋪攤子、上項目,必須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違紀行為;未遭受較大損失的,不構成違紀行為。
(二)李某違犯工作紀律,構成違規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大經營活動違紀行為
違規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大經營活動違紀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大經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黨員領導干部。在主觀方面是故意。該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有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秩序。
該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第一,具有違規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大經營活動的行為。“國有企業重大經營活動”,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是指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違規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大經營活動”,是指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政策性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采取打招呼、批條子等方式,影響國有企業重大經營活動的行為。第二,造成不良影響。一般在群眾中和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損害黨和國家聲譽和形象。根據規定,違規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大經營活動,必須造成不良影響的,才構成違紀行為;未造成不良影響的,不構成違紀行為。
需要說明的,該違紀行為對象包括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黨員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和插手上述對象中的任何一種并造成不良影響,即構成違紀行為。如果違規干預和插手多種對象并造成不良影響的,仍按一種違紀行為論處,不合并處理,在量紀時作為量紀情節考慮。關于該違紀行為“情節較重”和“情節嚴重”的標準,黨紀處分條例未作具體規定,筆者認為,可根據造成的影響大小以及其他情況確定,比如,根據所干預和插手事項停止辦理、拖延辦理、價值降低等實際情況確定。(劉紀研)